
双峰县某镇村民朱某某于2020年新建杂屋,镇行政执法大队认为朱某某的杂屋未批先建,属于违法建筑,于是向朱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通知书》。朱某某不服,于2021年2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法通知某乡镇答复。经书面审查,需要与申请人核实情况。由于申请人朱某某年逾七十,听力受限,出行不便,且路途遥远,来县城十分困难。担负县政府行政复议职能的县司法局三名工作人员,主动驱车深入到朱某某家,现场对朱某某的行政复议事项进行指正,并就行政复议后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救济途径进行释明。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服,朱某某终于明白了新建杂屋存在的问题,对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为群众服务表示感谢,并承诺在今后将严格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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