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2021-05-11 11:10:51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戴戈 |          浏览量:33381

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非法生猪屠宰厂(场)应按要求自行关闭及拆除屠宰设施,各乡镇(街道)要负责督促落实。未及时自行关闭和拆除的,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城乡市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销售私宰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一律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商务粮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肉品市场供应,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违法行为。

五、建立举报制度。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参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活动,自觉拒绝消费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点。2021年6月1日起,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3000元,且为举报者保密。接受举报单位:双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738-682068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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