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的
通 告
(双政通[2021]8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市、县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现就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排污企业应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建筑工地应按照“六个百分百”(建筑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档、场内道路百分之百硬化、进出车辆百分之百冲洗、裸露渣土和物料百分之百覆盖、施工现场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措施。
3.城区道路要加大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城区严禁露天堆放煤炭、砂石、灰土、垃圾等扬尘物料。
4.禁止违规倾倒渣土、建筑垃圾行为,禁止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高超载,严查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装载、洒漏抛撒等行为。
5.宾馆、酒店、饭店、夜宵店等餐饮服务单位要规范经营,使用清洁能源,应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
6.禁止“黄标车”“无标车”上路行驶;禁止无牌无照、套牌、报废、改装(经合法审批的除外)车辆上路行驶。
7.全县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含垃圾、落叶、杂物等),县城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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