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世盗名 法理难容 ——双峰法院审理一起姓名被盗用的特殊人格权纠纷案件
2021-12-10 10:36:41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 编辑:李娟 | 作者:张任泊          浏览量:37458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肖某甲在市级以上纸质媒体登报向原告聂某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聂某甲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失30000元。

抢夺财物  锒铛入狱

2004年7月,被告肖某甲在深圳宝安区因涉嫌抢劫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新乐派出所抓获,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控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聂某甲”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此后,“聂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录入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被公安机关以罪犯的身份实行管控。

偷梁换柱  蒙混过关

细心的读者应该发现了,在上述抢劫案中,实施犯罪的是肖某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及被公安机关以罪犯的身份实行管控的为何变成了“聂某甲”呢?

原来肖某甲与聂某甲系某村同组村民,两人年岁相仿、相貌相似,且两人曾一同外出务工,因此肖某甲持有聂某甲的身份证。肖某甲因涉嫌抢劫案被深圳市公安局新乐派出所抓获供述自己的罪行时,便出示聂某甲的身份证盗用了其身份。由于当时人脸识别技术尚未普及、二代身份证指纹采集工作尚未开展,故而肖某甲的欺世盗名之举得以侥幸蒙混过关。

名誉受损  无妄之灾

自此,聂某甲被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以罪犯的身份实行管控,并多次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通知以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报到,并录制口音、检测血型、抽采血液样本核实身份,聂某甲的名誉权遭到极大损害。甚至原告外出务工,也会遇到当地公安机关盘问、管控,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给聂某甲精神造成巨大压力、生活带来种种不便。

2020年4月,聂某甲多方调查才知道,系同组肖某甲冒用其身份并录有抢劫前科的事实,遂向新乐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查、询问、辨认、指纹鉴定等确认身份,并将相关材料递交上级部门,通过各级审批后将“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中聂某甲的抢劫人员信息予以删除。

欺世盗名  法理不容

2021年7月30日,原告聂某甲将被告肖某甲诉至双峰法院梓门法庭。双峰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被告肖某甲实施犯罪行为后,冒用原告聂某甲的身份接受审判、服刑。原告聂某甲为澄清事实,前往深圳花费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被告肖某甲应予赔偿。被告肖某甲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原告聂某甲的姓名权、名誉权,给原告聂某甲的生活、精神、名誉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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