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共同签订可循环借款合同,离婚后一方所借款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022-05-06 09:19:55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 编辑:李娟 | 作者:王平凡 唐湘丽          浏览量:46820

债权人以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的可循环借款合同为由主张由债务人已离婚的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会被法院支持吗?近日,双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曾某某、尹某某夫妇在双峰某银行共同签订了可循环使用的《最高借款合同》,办理了额度为5万元的福祥便民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在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剩余使用期限。

2019年10月,被告曾某某通过其持有的福祥便民卡向原告双峰某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在《便民卡放款确认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曾某某仅偿还借款本金800元,结欠借款本金49200元及相应利息一直未还。双峰某银行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曾某某、尹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200元及其利息和起诉后和利息;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本债权的费用。

尹某某辩称,其与曾某某已于2018年12月离婚,离婚协议也写明双方无共同债务,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

法院判决

双峰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双峰某银行与被告曾某某、尹某某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曾某某在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尹某某已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不能认定本案借款系被告尹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从尊重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尹某某已与被告曾某某离婚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原告双峰某银行要求被告尹某某承担本案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曾某某偿还原告湖南双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00元和至2021年7月29日止的利息4842.67元,并另行偿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5128‰计算产生的利息;驳回原告湖南双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双峰某银行不服判决,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共同债务有什么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的借贷案件中,频频出现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使用;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配偶一方共同签字举债或者事后追认债务,将面临着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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