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双峰法院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05-20 10:11:22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 编辑:李娟 |          浏览量:46006

“你们都是诚信经营的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我为你们今天能握手言和感到由衷高兴,期待你们在接下的合作中更加愉快,预祝你们的事业蒸蒸日上!”近日,双峰法院梓门法庭承办法官胡耀丹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并督促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到位款137.6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刘某甲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架子工程合同,为了租赁器材组织施工,遂与某建材营销中心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刘某甲为规避租赁资金承受能力,某建筑公司也为了该建材营销中心与刘某甲在与本公司会计走账方便,在该《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盖了公章,某设备租赁处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提供担保。合同约定了承租方预计租用出租方租赁物的数量、租用价格、租用时间、租金结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刘某甲从某建材营销中心处租赁钢管、轮扣、扣件、接头等部件用于架子工程施工。然而,到2022年1月,刘某甲仅支付了租金5万元,尚结欠某建材营销中心租金及其他费用127.6万元。某建材营销中心遂将刘某甲、某建筑公司及某设备租赁处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支付剩余租金、返还租赁器材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官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甲辩称,由于工期资金紧张,目前自己收到工程款不多,且手头资金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而实在没有余力支付设备租赁资金。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该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架子工程承包给了刘某甲,租赁器材用于架子工程施工也是刘某甲负责,公司与原告某建材营销中心在合同签订、履行、付款各方面没有发生实质关系,在合同上盖上公章是为了方便走账,请求法庭在认定合同责任问题时考虑这一中间环节。原告某建材营销中心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抓住双方争议焦点,本着最有利各方当事人及利益最大化原则,耐心细致释法明理,用心用情弥合分歧,过硬的专业素养与热情的服务态度让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握手言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某建筑公司先向某建材营销中心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37.6万元,该款项在应支付给刘某甲的工程款中扣减;刘某甲在约定期限内将租赁物全部归还给某建材营销中心。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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