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26万余元
2020-11-25 11:19:00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戴戈 | 作者:江映贵          浏览量:34516

“感谢你们的帮忙,拖欠八年的工资终于到手了。”近日,在双峰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陈某某紧紧握着检察官和法官的手连声感谢。

事情源于双峰县检察院支持陈某某等10名农民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邹某某、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双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了解,陈某某等10人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在邹某某承包的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某项目工程中从事劳务。工程结束后,邹某某应支付陈某某等10人劳动报酬共计31万余元。2014年11月和12月,邹某某先后两次向陈某某等10人出具工资欠条并约定支付日期。因施工质量存在瑕疵,邹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邹某某支付陈某某等10人工资款共计26万余元。后陈某某等10人多次向邹某某催讨所欠劳动报酬,邹某某均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2020年1月,陈某某等10人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县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邹某某、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陈某某等10人工资不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为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遂于同年2月10日立案决定支持陈某某等10人追索劳动报酬。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认为陈某某等人与邹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邹某某不及时给付工资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当对陈某某等10人的债权负连带责任。2020年3月19日,双峰县检察院向双峰县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0年4月22日,双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邹某某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陈某某等10人支付被拖欠工资26万余元,且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信用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判决后,因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紧缺,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于10月7日之前偿还陈某某等10人被拖欠的工资。

“为了拿回被拖欠的工资,这八年来我们四处奔波、求助,今天终于拿到手了,感谢法院判决和检察院的支持。”陈某某等10人在领款单上签字后,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近年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不断加强与人社、公安、法院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强化为民服务举措,开展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等专项行动,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传递检察为民的温度和情怀,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据统计,近两年来,双峰县检察院依法帮助140余名农民工成功讨薪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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