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28日,廖某租赁曾某夫妇位于双峰县城一处商墅楼的一楼计划经营餐饮(租赁期限6年,房屋面积共150平方米,其中门面102平方米、与门面相通的地下室48平方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廖某着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廖某质疑地下室没有合法产权,遂停止装修,向曾某夫妇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遭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20年7月17日,廖某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曾某夫妇退还其已支付的房屋一年租金135000元、押金5000元,并由曾某夫妇赔偿其损失379465.8元。而曾某夫妇认为地下室虽不能办理产权证,但系其出资在开发商项目部购买,拥有合法使用权,且签订租赁合同时,廖某知晓房屋的现状,其提出的没有合法产权只是借口,故廖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并要求廖某履行合同,支付拖欠的房租。
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王锡涛考虑到这个案子如果判决的话,无论哪方败诉,上诉的可能性都很大,而时间拖得越久,房租累积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上的损失会越积越多,矛盾也会越来越大。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王法官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多次组织协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知晓及时化解纠纷的有利之处。
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双方于11月16日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曾某夫妇同意退还廖某部分租金和装修费用并当场支付,已装饰部分归曾某夫妇所有,廖某也把房屋钥匙当场交还给了曾某,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廖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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