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1-16 18:55:15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戴戈 |          浏览量:2963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双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部署,严厉惩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不配合流调或者隐瞒行程,拒绝接受防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破坏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置的检查站点、卡点、警戒带、警戒区,破坏有关疫情防控设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交通设施、交通工具,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与新冠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网络信息途径进行传播,甚至在公众场合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冠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冠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冠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实施其他涉新冠病毒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医疗机构违反防控指令要求,违规收治发热病人,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叉感染、病毒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和双峰县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全县全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双峰县人民法院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双峰县公安局

双峰县司法局

2021年1月16日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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