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集中宣判了两起贩卖毒品案。

2019年9月,吸毒人员黄某经与王某庆取得联系后,通过微信向王某庆转账400元,用于购买冰毒和麻古。王某收款后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双峰北站某一电线杆旁边的一个芙蓉王烟盒内,黄某自行拾取。截止到2019年11月,王某庆4次贩卖甲基丙胺类毒品给2名吸毒人员,共计2.2克,从中获利165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分泌物,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庆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6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梁于2020年8月13日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江麻古10粒,同时帮助吕某江卖给张某某麻古、冰毒共计11.47克,其2009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系累犯。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梁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双峰法院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通过集中宣判涉毒品案件的方式,以案释法,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了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积极宣传涉毒违法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教育他人远离毒品侵害,提高了社会各界全面禁毒、拒毒、防毒意识。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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