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20日双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乡(镇)人大依法依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权,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双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审议通过《双峰县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权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峰县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权实施办法
(2025年5月20日双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乡(镇)人大依法依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权,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一条 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下列事项属于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权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及社会治理重大事项(含基层矛盾化解、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等);
2.本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的审查与批准;
3.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生态环保、民生保障及水、电、路、气、通信等其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重要民生工程事项;
4.本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5. 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全局性事项。
第二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可进一步细化拟提交人大决议的重大事项具体范畴,通过人代会议以决议形式通过,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同一事项(如流域治理、交通互联、产业发展)涉及多个乡(镇)的,可由相关乡(镇)人大联动作出决议决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将党委决策部署贯穿决策全过程,重大议题须报同级党委前置研究;
2.坚持发展为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优先布局基础性、战略性项目;
3.坚持依法行权,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决议决定合法有效;
4.坚持民生导向,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强化民生事项全过程监督;
5.坚持科学民主,推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三位一体决策机制。
第三章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权程序
第一节 议题提出
第五条 提出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体可提出重大事项议题:
1. 乡(镇)党委;
2.乡(镇)人大主席团;
3.乡(镇)人民政府;
4.五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
第六条 内容要求
议题须包含以下要素:
1.明确的案由、案据及解决方案;
2.符合乡(镇)人大法定职权范围;
3.附具可行性说明、经费预算方案或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二节 调研论证
第七条 组织调研
1. 议题提出后,乡(镇)人大主席团成立专项调研组或联合调研组开展专项调研,应包括:
(1)相关领域人大代表;
(2)专业技术顾问(如规划、法律、工程等领域);
(3)基层干部、村民代表及利益相关方代表。
2. 调研需形成书面报告,涵盖现状分析、可行性评估及风险预判。
第八条 公众参与
1. 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征求意见:
(1)线上:政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开展问卷调查;
(2)线下:村民代表大会、听证会、屋场会;
2. 涉及专业性较强事项,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节 审议与决策
第九条 党委前置审核
收到议题后,乡(镇)人大主席团经初步研究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意列入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权范畴,方可组织调研论证。调研论证结束后,乡(镇)人大主席团须向同级党委专题汇报,同级党委同意后进入下步程序。
第十条 列入议程
1.乡(镇)人大主席团对议案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程序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2. 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查后,将拟定决议议题列入乡(镇)人大会议议程并提前7日向代表发放审议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及决定
1.乡(镇)人代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应将此议题交由代表团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2.表决在代表大会上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方式,须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跨乡镇联动决议事项,由参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分别在人代会上表决通过);
3.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节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决议公布及备案
1. 通过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文件并同步上传至县级人大数字化监督平台。
2.决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渠道同步公开:
(1)乡(镇)政府官网、政务APP及微信公众号;
(2)村(社区)公示栏、广播;
(3)县级人大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重大事项公开专栏”。
3.决议作出30天内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交办执行
1. 乡(镇)人民政府为执行责任主体,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阶段性目标及完成时限;
2. 跨乡(镇)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成立专项指挥部,协调推进并纳入县级重点项目考核。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或需上级协调事项,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统筹解决;需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或县市部门支持解决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协调对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1.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季度组织代表开展专项视察,重点核查进度、质量及群众满意度;
2.对执行不力单位,应启动闭环处理机制:
(1)乡(镇)人大主席团下发交办整改函并要求限期整改反馈;
(2)整改期满后组织复查,仍未达标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或启动质询程序。
第十五条 结果报备
执行主体须在事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执行报告、验收文件及经费使用明细,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执行主体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每届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就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作出1项以上决议决定。
根据个别重大事项的推进,乡(镇)人大可以连续作出多个相应的决议决定来助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双峰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贺磊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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