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法院在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列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在明知出售个人实名制银行卡给他人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

情景再现
“你有多余的银行卡吗?没有就去办一张,‘借’给我,我给你3000块。”
“3000元一张卡吗?!你不会用我的卡去违法犯罪吧?”
“不会不会,‘借’张卡给我怎么就违法犯罪?再说了,就算是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抓的、法院判的也是我,和你不相干的,你放一万个心……”
法条警示
双峰法院郑重提醒,不要出售银行卡,当心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警示
[案例之一]: 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截至案发,邓某甲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微信号为“蚂蝗”的人(身份待查)的2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210万余元。2021年12月24日,双峰法院审结邓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邓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之二]: 2021年9月27日16时许,贺某甲到中国邮政银行取钱的银行卡被吞,为了取卡,贺某甲到双峰县公安局打证明,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查,截至案发,贺某甲以2400元和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一个绰号“老板”的男子的3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1079万余元。2021年12月27日,双峰法院审结贺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贺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之三]: 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梓门派出所投案,并于10月27日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4000元。经查,截至案发,李某以4000的价格出售给一微信名为“恭喜发财”的人(身份待查)的2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386万余元。2022年1月24日,双峰法院审结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全民反诈、人人有责。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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