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农业农村局 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峰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双峰县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告
2022-10-09 10:05:04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娟 |          浏览量:63012

为规范我县生猪产品经营秩序,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禁私屠滥宰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上市销售。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所有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取得“两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否则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目的地主要是为了疫病防控和质量追溯,填写的目的地与实际销售地不一致的,该检疫证明在生猪产品实际销售地认定为无效检疫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县内三家定点屠宰场应根据划定的供应范围依法经营,严禁跨范围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严禁县外B类屠宰场猪肉类产品及无“两证两章”猪肉类产品流入我县。

五、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经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司法机关。

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生猪从养殖、屠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肉品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注水、销售、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七、联合执法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严查销售不合格猪肉、私屠滥宰等行为,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双峰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6820685

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12315

双峰县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

双峰县农业农村局

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峰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9日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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