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3只秧鸡! 判刑+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市媒上公开道歉
2020-09-15 16:30:10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陈婧 | 作者:熊燕红          浏览量:10165

9月14日,双峰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罗某非法狩猎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罗某立即停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0元(已缴纳);赔偿双峰县林业局专家鉴定费用4000元(已支付),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已登报道歉)。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被告人罗某为猎捕秧鸡,在网上搜索并学习了猎捕的方法,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个用于猎捕鸟类的声音诱捕器和十个猎套等工具,放置于私家车的后备厢中。2020年3月8日下午,罗某驾车来到双峰县梓门桥镇星辉村附近,听到了秧鸡的鸣叫声,遂将车辆停放在附近,从车内取出猎捕工具,并将猎捕工具放置在一处废弃抽水房旁的油菜田里。当天下午罗某共捕获三只秧鸡,之后罗某驾车离开现场,并将其中两只秧鸡送给了罗某某(另案处理),将剩下的一只秧鸡放置在车辆后备箱内。次日下午,罗某再次来到同一地点用同样的方法诱捕秧鸡时被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了用于引诱鸟类的诱捕装置、猎套等作案工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尾箱内查获秧鸡一只(已放生)。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猎捕的秧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红脚苦恶鸟。“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支付了专家鉴定费,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罗某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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