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双峰客户端12月23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 刘双)脊令在原,兄弟急难。同胞兄弟之间的借款,在借款人过世后,此笔款项应当谁来归还?近日,双峰法院成功调解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细心释法、动情明理,助力两家和睦如初,宽慰故人之心。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王某乙因新建房屋资金紧张,向同胞兄弟王某甲提出借款50000元,王某甲答应了王某乙的借款要求,从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借给王某乙,王某乙出具了借条。2017年5月,王某乙因病逝世,其妻儿归还了部分欠款。2019年4月,王某甲的妻子因患病住院治疗,前后花费几十万元。王某甲于是向王某乙的妻子宋某锋和儿子王某杰提出偿还剩余欠款要求。2020年2月,王某杰向王某甲重新出具了借条,但由于经济状况不好,故而剩余欠款迟迟未归还。王某甲为了妻子后续治疗,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双峰法院受理此案,承办法官朱永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乙在出具的借条上载明此笔借款是用于新建房屋,应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王某乙虽病故,宋某锋具有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王某杰是王某乙的法定继承人,且又重新立了借条,表明其认可并愿意清偿王某乙所欠债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依法判决的难度不大,但是此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显然更能弥合两家裂隙,使他们和睦如初同舟共济。
组织双方调解时,承办法官向双方普及了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赞扬了王某甲慷慨相助时展现的浓浓兄弟情谊,讲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互帮互助的小故事,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诚信准则。经调解,宋某锋、王某杰母子与王某甲达成和解,且积极筹集资金,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将剩余欠款一次性支付给王某甲,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如知晓借款人死亡,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如果其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如拖延还款,一旦出现出借人死亡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借款就不用归还,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也可能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自证。所以在出借人怠于催讨时,借款人应主动履行;如暂时不能按约归还,也应向出借人说明事由,并获得相应展期。
一审:李娟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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