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重点防火时段和橙色预警及以上的高火险天气。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
三、禁火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林地);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三)严禁烧田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铳和祭祀活动时点烛、烧香、烧纸钱;
(五)严禁未经审批同意的炼山造林、开山爆破等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扫码进山,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
五、违反以上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38-6833166、0738-6821550)。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2日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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