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中介应返还差价97万余元!
2023-05-18 09:12:12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 bm@ldsf.com.cn | 编辑:李娟 |          浏览量:25220

新双峰客户端5月18日讯(通讯员 刘阳波 张任泊​)近日,双峰法院审结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案中,被告身为中介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损害身为委托人原告的利益,双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7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6年初,原告王某某开始在网上进行理财,2019年12月,因回款缓慢,原告王某某22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立即兑现。2020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原告,告知王某某可以将网上的债权兑换为其运营的某商城的虚拟货币,价值与人民币等同,虚拟货币可以直接用于购买某商城包括房屋在内的各类商品。王某某遂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币划扣与充值协议》,将债权转化为虚拟货币。

2022年11月底,原告王某某与某甲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某商城一套标价为159万余元商铺,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除了原告在某商城上159万余个虚拟货币。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商铺项目合作确认书》,该合作确认书附件《房源表》中显示,原告王某某所购商铺实际成交价格仅为62万余元,差价达97万余元。原告王某某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回差价。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从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及某甲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原告王某某所购商铺实际售卖价格为62万余元,且实际向某甲公司支付62万余元。但扣除了原告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59万余元的虚拟货币。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合同事项的情形,损害了原告王某某的利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返还97万余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后,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李娟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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