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双峰客户端11月10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 贺沅香)婚嫁风俗一直在演变,无论是古时三书六礼、十里红妆,还是今天提倡简约适度、现代文明的婚俗新风,都是围绕祝福夫妻好合这一婚礼仪式的核心,表达对婚姻生活的期盼与祝福。已订婚约而最终没能走进婚姻的殿堂的情况总让人唏嘘不已,这种情况下,婚约财产的返还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从洪山法庭调解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来一窥究竟。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胡某与许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2023年1月,两人按传统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前后,胡某为许某购置三金并给予礼金8.8万元,同时向许某父母、亲戚送上数额不等的红包。在之后的相处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因素导致感情逐渐破裂,遂解除了婚约。婚约解除后,双方在协商彩礼退还的一些细节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胡某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相应彩礼。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周强华在与双方当事人认真交谈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双方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按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性格不合以致无法共同生活,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胡某给付许某父母、亲戚等人的红包,系婚约双方之间一种礼尚往来的赠予,不属于彩礼范畴,可不予返还。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许某当场返还胡某彩礼8.8万元及三金等贵重物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贺磊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总编:刘颂阳
责编:贺磊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曾超群赴双峰县检查消防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2025年省文联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暨基层文联骨干专题培训班在双峰举行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与双峰县人民政府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王文红检查消防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王文红主持召开2025年双峰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
“娄超”燃动双峰:以球会友 “足”够精彩
“娄超”双峰“第二现场”:大屏前的观赛热
图集 | “娄超”燃动双峰
下载APP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