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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春季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确定
2008-3-10 15:21:1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根据娄价费〔2008〕19号《关于我市2008年春季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今年春季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继续按照娄价费〔2007〕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及城区高中不超过800元;其它高中不超过550元。代收费:公办普通高中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含英语磁带)、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其中:书籍课本费按省市教育部门制定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必订书目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核定收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省物价局核定了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核定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经省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全市高中14所,按每生每期50元的标准收费;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检查认定符合条件开设了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21所学校,按文件规定标准35元收费;其它学校均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或电脑教室学习费;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择校费收费标准。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其它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寄宿费只限有住宿条件的学校对自愿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2008年我市就业再就业主要目标:

  新增城镇就业3万人其标准为每生每期130元(住宿条件较好由市物价局专门批复的除外),不在校住宿的学生不得收取寄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班费每生每期5元,由班委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资料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
有关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按实收取。


(稿源:娄底晚报)
(作者:彭抚伯)

来源: (责任编辑:贺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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