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许志峰)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税率交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人民日报》 ( 2007-05-30 第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