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关文件精神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双峰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村信用社业务信息联络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从2008年11月19日起,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全面取消业务信息联络员,原业务信息联络员不得再介绍客户到信用社存款或贷款,不得以农村信用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收贷收息。
2、从即日起,凡需要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客户,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农村信用社正式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我社一律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印制的存单(折),且全部使用微机打印并加盖经办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印章及经办人员私章。
3、从即日起,凡不在农村信用社正式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的存、取款业务或由原业务信息联络员出具的印有农村信用社字样的任何单据凭证,我社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取消业务信息联络员后,凡需借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直接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或分社营业柜台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凡需归还贷款和利息的客户应到原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或分社营业柜台办理还贷还息手续。
特此公告。
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