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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03-2-28

双常发(2003)04号
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03年2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和质询
第七章 述职评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顾问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八条 应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数公民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以及关系本县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变更或可能影响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以及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人事任免、接受辞职和决定撤销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等事项;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和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以及意见的情况;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批准有关部门提请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刑事拘留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任会议决定,报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十二)决定授予或者批准授予县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十三)指导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四)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十五)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六)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以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办公室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有关方面的重要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20天前,应将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主任会议拟定的议程草案作好充分准备,并将书面汇报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或组织视察,并形成调查材料或视察报告。
第十五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在会议召开日的十天以前提出,提请人在提请案上签署姓名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请案必须说明拟任人的拟任职务、任职理由并附有拟任人的工作简历。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审议内容安排,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士旁听。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会议召集人同意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县直委、办、局主任、局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副职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组织专门的班子进一步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作出决议的议案,可以通过文件、公报或县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和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单位和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县长或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署,分别由县长、分管的副县长或受委托的主任、局长到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7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对组成人员的重要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审议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听取汇报。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名,由主任会议印发给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如对质询答复不满意,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受质询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述职评议。

第七章 述职评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必要时也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名单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三十二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承办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述职评议名单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60日前,在县内新闻媒体上公布;30日前由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抽调人员组织评议调查组对被评人员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述职人员进行审计或调查。
第三十四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进行述职的15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报送述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述职报告寄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程序:(一)全体会议听取述职报告;(二)审议述职报告;(三)全体会议评议;(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述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要求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述职人员不称职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可以由本人提出辞职,也可依法对其提出免职案、撤职案或者罢免案。
第三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述职人员提出的意见,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综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述职人员整改。
述职人员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90天内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再不满意,又没有特殊情况可说明的,述职人员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三十八条 书面述职人员应按要求呈报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交对口联系工作委室先行调查评审,主任会议根据各委室评审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整改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第三十七条的程序进行。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应认真做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
第四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议案的时候,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一条 表决人事任免,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或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贺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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