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常发(2003)06号 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03年2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顾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方能举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先提交办公室综合,再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的议程。 凡列入主任会议的议程,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重大问题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时,要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可采用主任会议纪要等形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办理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两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办理单位必须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派专人记录。编印的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纪要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审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草案。 (三)拟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方案草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草案。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各工作委室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提出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办理的议案提出办理意见,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汇报;拟定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的决议、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汇报。 (十一)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审查财政预算编制方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二)对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或根据实际情况,对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要点作部分调整。 (十四)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组织视察和专门调查的方案。 (十六)研究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的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七)在紧急情况下,批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拘留、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追认。 (十八)研究常务委员会机关机构设置、制度建设。 (十九)确定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常委会闭会期间听取县政府及其组成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汇报,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二十一)督促落实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处理的事项和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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