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常发(2003)07号 中共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议 事 制 度
(2003年2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 根据议题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有关委室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并作出预先安排,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主要任务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定、批示和会议精神,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讨论有关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社会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分析全县的政治经济形势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动态等重要情况,向县委提出建议; (三)对县委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告县委; (四)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本委的干部的推荐、报告、任免以及奖惩等作出决定;讨论需报请县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五)负责领导并加强对人大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六)讨论、研究须经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 (七)审议呈县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八)讨论县人大常委会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人大常委会党组拟颁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九)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中心组学习,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一班人自身的政治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 (十)讨论其他需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的议题,经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书记审定。凡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的议题,提请人事先都要进行认真准备,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重大的问题决策,要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些问题经事先协调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会议上如实提出,供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再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认真整理有关内容,妥善保管好记录本。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严格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的决定和文件,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交给各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委室可协助有关成员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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