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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03-2-28

双常发(2003)07号
中共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议 事 制 度

(2003年2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
根据议题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有关委室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并作出预先安排,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主要任务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定、批示和会议精神,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讨论有关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社会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分析全县的政治经济形势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动态等重要情况,向县委提出建议;
(三)对县委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告县委;
(四)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本委的干部的推荐、报告、任免以及奖惩等作出决定;讨论需报请县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五)负责领导并加强对人大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六)讨论、研究须经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
(七)审议呈县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八)讨论县人大常委会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人大常委会党组拟颁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九)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中心组学习,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一班人自身的政治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
(十)讨论其他需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的议题,经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书记审定。凡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的议题,提请人事先都要进行认真准备,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重大的问题决策,要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些问题经事先协调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会议上如实提出,供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再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认真整理有关内容,妥善保管好记录本。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严格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的决定和文件,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交给各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委室可协助有关成员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来源: 编辑:贺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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