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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室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联系制度(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03-2-28

双常发(2003)08号
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室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联系制度(试行)
(2003年2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工作,履行职责,使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 联系单位
按分工,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具体对口联系的单位是: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法制办、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
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部门的联系,具体对口联系的单位是:教育局、体育局、科技局、广播电视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华书店、医药局、药监局、工商联、侨联、台湾事务办、旅游局、科协等。
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具体对口联系的单位是: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经管局、国土局、农开办、气象局、农机局、乡镇企业局、农村办等。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与财政经济部门的联系,具体对口联系的单位是:财政局、审计局、发展计划局、经济工作局、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局、统计局、贸易办、煤炭工业局、安监局、粮食局、物价局、开发区、公路局、工商局、石油公司、电力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烟草局、邮政局、电信局、移动通讯公司、盐务局、人民银行、信用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湘运公司等。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的单位有:县政府办、信访局、机关事务局、档案局、编制办、接待处等。
二、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对口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对口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职参加。可邀请县委分管领导参加。
2、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各对口联系单位介绍本单位前段工作主要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通报执法情况,交流经验,交换意见;
(2)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对口联系单位提出的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及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3)其它需要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工作联系
1、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及时向对口联系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应将与自己相关的工作内容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2、政府组成局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重要活动的策划、重大工作的实施、重要改革方案的编制等,均应事前与对口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联系,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
3、按规定,县人民政府组成局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先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同时抄送对口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便于工作委员会做好审议的准备;其他单位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先与对口的工作委员会联系,由该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单位的议案时,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应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4、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承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具体工作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5、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召开有关会议时,可邀请有关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参加;各对口联系单位的重要工作会议必须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6、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对口联系单位有关重大活动,应互相邀请参加。
7、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印发的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总结、计划、会议纪要、情况反映等,应送各对口联系单位;各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年报、情况反映及其上级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对口的工作委员会。
8、有关部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求答复的函件,对口的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办理,一般在15天内答复。
9、县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大在组织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交办的案件,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有关对口联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的工作委员会。
10、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联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11、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经常到对口联系单位了解掌握情况,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提供情况。
四、工作汇报
1、各对口联系单位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工作,应先向工作委员会提出,由该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需要对口联系单位汇报工作的,由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
2、县人大常委会已列入会议议程的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有关单位应先将汇报提纲送县人大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3、各对口联系单位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汇报专项工作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需要听取对口联系单位专题汇报,均应提前约定。
4、对口联系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特大案件、重大社情和司法干警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
五、信访办理
1、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理的以及上级人大转来的有关群众的申诉、控告信访件,由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处理;其中要求汇报结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特殊案件以指定时限为准)将处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不能如期办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对坚持错误拒不纠正或拖延不办的,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按个案监督程序办理。
2、需要调卷审查的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或授权,按规定办理调卷手续。
3、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正式交办的案件,县司法机关在提交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局务会研究前,应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交换意见;正式研究时,应将人大交办意见如实汇报。
4、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口联系单位应认真办理,在书面答复代表的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来源: 编辑:贺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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