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规定
(2005年8月30日双峰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建议,是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协调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 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委)是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办事部门,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登记、分类、转交、联系和综合等具体业务性工作。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对联系单位的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督办工作。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大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一府两院”办理。 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代表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情况,代表不应当作为议案建议提出。 代表议案建议必须具备案由、案据。对不符合议案建议基本要求和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可以建议议案建议提出人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由县长、院长、检察长或者指定的副县长或副院长、副检察长负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在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建议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后,要及时召开好交办会。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议案建议办理任务后,应迅速制订办理方案,于15日内报主任会议审查,同时抄报人大联工委和督办部门。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完成时限、措施、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分级责任制。 对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单位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综合部门协调或直接组织协调。 第七条 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完毕。确需延期的,必须报主任会议批准,但最迟不超过五个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办理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或督办部门,应当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督办。 第十条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完毕,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一条 督办部门、主任会议初审办结报告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办结报告时,可以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或召开座谈会、登门联系、发《征求意见表》等征询对办理答复的意见;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督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对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时应当作出表决。办结报告,代表不满意的或未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获准通过的代表议案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代表,统一使用承办单位的“红头文件”(注明机关代字和文号)并加盖单位印章,用挂号邮寄或送达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并报送县人大联工委和督办部门,有会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答复必须按办理情况分类标明:已经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准备解决的标“B”,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议案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督办。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每年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全面结束后,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对领导重视、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承办人,要给予表彰奖励。经费由县政府专项解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撤职和提出罢免案: (1)没有议案建议办理方案且经催促仍不提交的; (2)承办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态度不端正造成办理工作不到位的; (3)到期未答复代表的; (4)对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未作答复的; (5)议案建议办理答复的代表满意率不足60%的; (6)同一建议在县人代会上连续提出三次以上而经核实可以落实而不落实的; (7)主任会议交办的重点建议没有结果的。 第十六条 议案建议办理结果,常务委员会可作为单位工作评议、主要负责人述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的,按照《双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29日《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和代表建议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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