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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有规可依
作者:刘定才 彭炎炎   发布日期:2005-9-12

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出台议案建议办理规定
议案建议办理有规可依

   2005-09-12 17:46

      8月30日上午,双峰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双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规定》,标志着该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

      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却存在着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严重挫伤了代表的履职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致使代表的议案建议越来越少,代表的声音愈来愈弱。针对这种现状,双峰县人大常委会为推进和规范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代表满意率,制订出了这一具有一定操作性和强制力的办理规定。

      规定分四章十九条,分别对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督办和奖惩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定明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协调;常委会选举任命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分类、转交、联系和综合等工作;常委会的其他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联系单位的议案建议的具体督办。

      规定要求代表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出高质量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议案建议,对不符合基本要求和质量不高的议案建议,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可建议提出人修改完善,从而从源头上确保议案建议的落实率。

      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奖惩,规定得更为详尽。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纳入预算拨出专款,对办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资奖励;对没有议案建议办理方案且经催促仍不提交的;承办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态度不端正造成办理工作不到位的;到期不答复代表的;对闭会期间代表建议不作答复的;议案建议办理答复的代表满意率不足60%的;同一建议在县人代会上反复提出三次以上而经核实可以落实而不落实的;主任会议交办的重点建议没有结果的等七种情形,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撤职和提出罢免案,同时规定议案建议办理结果作为单位工作评议和主要负责人述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来源:双峰人大网站 编辑:贺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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