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卫生局局长 吴建础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9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我局依法加强了全县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审批发证、执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对《条例》的学习贯彻情况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二)遵循《条例》的规定,规划布局医疗机构。去年冬季以来,开展了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订了《双峰县2003-2013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狠抓规划落实。县直医疗单位的院外医疗门诊部由过去的20个精简到12个。并且要求门诊部与医院保持在半径500米以外的距离。乡镇卫生分院全部予以撤销,改设为中心卫生院医疗门诊部,原有分院及医疗点由175个减至110个。现有医疗机构1086个,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12个(包括县直医疗单位7个,乡镇卫生院15个,卫管所1个,门诊部125个,村卫生室857个);营利性医疗机构(即个体诊所)74个,比原来压减2倍多。这样,避免了医疗机构设置的过多过滥,使布局更趋合理。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是推进县直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县骨伤科医院通过民主推荐,由局党委审定,更换了院长,调整充实了院务会,使医院管理走上了规范运营的轨道。县二人民医院和青树坪中心卫生院毗邻,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医疗设备的重复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并报请县委、政府同意,果断地进行撤并。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了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是严格规范执业。切实执行《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上岗人员的资质审查,对不符合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分流,改作非专业技术工作或培训学习。 三是大刀阔斧地转换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转换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我县根据中发【2002】13号、湘政办发【2002】9号等文件精神,将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分院的人、财、物、事四权上划,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建立“县管为主、县乡共管”的新格局。 构筑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络。 实行全员聘用制。 推行院务会集体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院长人选在全县范围内挑选医德好、医术高、善管理、肯干事、无私心的优秀人才,采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全面考核等办法公开招聘。在全县16名乡镇卫生院院(所)长中,有11名在这次公开聘任中脱颖而出,新院长平均年龄比原来减少6.7岁,具有大专学历的增加5人。院长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两年一聘,同县卫生局签订责任状,院务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一名副职专抓防保工作。 改革分配制度。中心卫生院的业务纯收入除去规定的上缴、提留外,可以全部作为职工的工资分配,凭技术和劳动获取绩效工资。从今年元月开始,乡镇卫生院248名离退休职工领到了养老金。 多方融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对乡村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和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县卫生局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委托代购管理办公室,13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分别成立了药品委托代购站,负责对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药品实行统一代购,减少和杜绝假药、劣药充斥市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的发证工作。个体诊所由2001年的273家精简到74家。 (五)加强医疗市场整顿治理。局里法监、医政、中医管理等股室组成执法检查组,在药监、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联合出击,对全县医疗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牙科诊所等,严肃查处药品零售店坐堂行医行为,严厉打击盗用各种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责令限期改正的诊所41家,经济处罚的44家,罚款近4万元,扣留医疗药品、器械的医疗机构59家,计381件,取缔非法诊所80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尚待尽快改善和提高。由于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往往导致医患纠纷,甚至是医疗差错和医疗责任事故的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必须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杜绝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疗布局不尽合理,医疗资源还不能实现最佳配置。医疗机构的布局,特别是县城,仍不尽合理,如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仅一墙之隔,骨伤科医院的选址不合理等,有待于进一步整改规范。 3、有待进一步整治农村医疗市场。由于医疗市场的整治工作线长面广,工作复杂,群众法制观念差,领导说情风较普遍,而造成个别地方医疗市场整治工作反弹现象明显,清理后不到一个月,非法行医等活动又在死灰复燃,因此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 4、农村卫生人员队伍素质尚待尽快提高。全县857个村卫生室,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不足一半,有些仅通过几个月的短期培训,如井字镇有36个村,但符合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的乡村医生仅15个,因而造成16个村未设村卫生室。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力争到2010年全县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三、建议和请求 1、继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县财政对全县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从1992年170万元增加到2002年的263万元,10年共增加投入93万元,今年又增加17万元,总额达280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2.6%,但与国务院规定8%的比例相距较远,在全省108个县市中为位列倒数第2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明确指出:“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头经费和业务经费……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如按这个精神去匡算,县财政投入对全县卫生事业的拨款应当在850万元以上,而实际投入严重不足。因此,恳请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尤其是对公共卫生事业的人头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要尽最大努力予以保障,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县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长幅与对其他事业支出的长幅基本同步。 2、请求县政府理顺关系,协调矛盾,落实党的卫生经济政策,优化卫生事业发展环境。要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对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任意宰割”的怪现象。建议县政府建立发展卫生事业协调会议制度,以卫生、财政、计划、人事、税务、工商、环保、药监、公安、医保、教育、计生、劳动、民政、建设、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为卫生事业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3、医卫人员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义无反顾、冲锋在前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任务,但这毕竟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职责,要求按上级规定落实对医务人员的补贴,各单位要承担各自的职责与义务,不能互相推诿或开“空头支票”。 4、请求县政府对农村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性质、编制设定、职能划分等依据《中共娄底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娄发【2003】6号)的精神,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为开创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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