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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法检查的报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03-4-3

县人大执法检查组

       今年3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法检查,目前已完成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前两个阶段的任务。
       这次执法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喻谷阳、赵细贤同志担任检查组组长,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还有永丰镇一名副主席为成员。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问卷调查、案卷查阅、个案调查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发放问卷800份,调查了部分驾驶员、部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交通事故处理案件的意见;先后召开公安局、法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骨伤科医院、人民保险公司和县司法局(包括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人员的座谈会近10个,广泛征集意见;同时重点抽查了2001年至2003年3月所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30个。检查中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执法主体单位,工作成绩是比较大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整改。

一、工作与成绩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第89号令颁布后,我县将《办法》纳入了“二五”普法内容,认真宣传贯彻。全县广大交警认真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交通法规,严格依法调处事故案件,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为维持全县交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2.去年下半年以来,交警大队在执行《办法》方面,特别是规范执法行为上,较前段有很大进步。出台了《关于取消事故医疗担保、清理拖欠医疗费的有关纪律规定》和《关于各中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等,推行了《执法质量考评细则》,促进了《办法》的进一步落实。2002年发生交通事故605起,死亡36人,伤359人,直接经济损失87.78万元,比上年分别下降7%、48%、13%和15%;今年一季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起、特大事故1起,比上年同期分别减少28.5%和50%;特别是今年春节以来,全县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法检查开始后,交警大队积极自查自纠,重点对2001年至2003年3月所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五清五查”,即清理所有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查是否处理到位,清理重特大事故肇事者、查是否依法打击处罚,清理人民群众对交通事故调处案件的来信来访和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查是否调查落实,清理所扣的事故车辆下落,查处理是否有徇私舞弊行为,清理拖欠交通事故医疗费、查是否有挪用无故不付延误事故伤员正常治疗行为。不少干警主动与医院联系清理和交付担保的事故医疗费用,到目前已减少拖欠近8万元。同时交警大队建立了政务办公大厅,规范了收费,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群众。
4、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指导思想是明确的,态度是认真的,行动是积极主动的,自纠也是较好的。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公安交警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确保了我县的交通畅通,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问题与原因
检查中发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存在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在政治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执法不规范、财物管理不善等四大方面,具体归纳有20条。
(一)政治素质不高,为民意识不强
1.出警不及时。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半天甚至一天都没有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致使障碍没能及时排除,道路不畅通。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报案,有的是因为交警发现不及时,事业心比较差,工作责任心比较差。
2.执法不文明。部分交警在执法中对待当事人作风粗暴,态度野蛮。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肇事司机如有过错可以依法处罚,但必须尊重他的人格。
3.执法不公正。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索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如走马街李永坤案。
(二)业务水平不高,执法不规范
4.执法不规范,没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时,应该告知其行为是违反了哪个法规哪一条之规定,这样既能使公民接受交通法规教育,又能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但事实上大多没有这样做。
5.上岗不挂牌,放任交通协理员等非警务人员上路执罚。
6.重罚款轻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凡属无证驾驶的,本应依法处以治安拘留,但绝大多数被交警以罚款了之。
7.违反处理程序,先罚后裁。或是办案手续不全,不少案卷中只有办案交警一人的字迹,没有主管领导的签字意见。
8.执法随意性大。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有的当事人该承担责任的,交警没有认定其责任;但有的却处罚过当,不该扣的车扣了;有的同一性质的行为,处罚金额不一。
9.扣押证照车辆超期现象严重。
10.拘留羁押超期。
11.责任认定超期。这是交警的顽症。
12.案件调处超期。据抽查,2002年8月以前的案件,有90%以上调处结案超期。或者是交警工作责任心差,或者是办事节奏慢,或者是办案水平低,或者是拖延时间等待当事人送东西,因此有的案卷放在屉子里三五个月、半年了,还没有拿出一个处理结果来。一拖再拖,把当事人拖得疲惫不堪,怨声载道;把扣押车辆拖得皮烂肉烂骨头烂,大幅度贬值,有的甚至成了一堆废铜烂铁,造成事故费用没了着落,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交警大队的战斗力和政府的社会形象。
(三)财物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
13、扣押财物管理不善,交警擅自使用甚至外借扣押车辆,特别是存在拆换扣押车辆部件的不良行为。
14、事故赔偿费用管理混乱,挪用、坐支、乱开支较为严重。对诉讼案件,事故费用应随案移交,但没有移交,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15.取保候审押金超期。1999年至2003年交警队收了取保候审保证金54笔计25.3万元,退还4笔计2.4万元,罚没4.9万元;目前挂在帐上的还有18万元,这其中有1999至2001年的32笔计13.4万元,至今未作处理。
16、交警担保事故医疗费拖欠严重。据初步统计,1997年至2002年,交警担保拖欠县人民医院、中医院、骨伤科医院和二人民医院等医疗单位的事故医疗费用100余万元,其中2001年至2002年15名交警担保拖欠县人民医院伤员医药费31万元。初步分析,拖欠的原因有4个方面,一是医院用药不合理甚至有水份,超过了指定计划或法医鉴定的数目;二是肇事车逃逸、无人负担,或者肇事车方穷困潦倒,无支付能力;三是交警因人情或金钱关系降低了事故押金标准擅自放车;四是事故押金被个人或单位挪用了。
17、在医药费中拿回扣,自己及家属用药不付钱。
18.在人民医院、保险公司等关系单位报销油料费和修理费。
19.收费不规范。拖车费与停车费、事故调处费的收取标准,当事人存有异议;收据不合要求。
20.肇事逃逸事故多,当事人家属上路拦车收钱、阻碍交通,交警没有及时制止。肇事逃逸,主要是因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没有落实好。如果保了险,司机就不会为了要补赔的小部分钱而逃逸而东躲西藏;保了险,受害者的医疗费、赔偿费就有了保障。而据调查,去年全县机动车辆落实第三者责任险1600台,仅占应保车辆的38%,在娄底五个县市区中是投保比例最小的。 另据问卷调查,对交警工作满意的只占5.3%,比较满意的占33.5%,不满意的占42.4%,很不满意的占18.8%。
分析以上这些问题,原因主要在四个方面:
1、交警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为民服务意识淡薄,社会服务态度比较差。
2、交警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案方法不多,办事效率比较低。据反映,去年机构改革之前,在全县交警中,全日制本科毕业的没有一个。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把住进人关;同时交警大队忽视了队伍的教育管理,近年来没有系统地组织过业务培训。
3、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表面轻实质、重主线轻支线的不良倾向。
4、执法环境不好。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财政不宽松,政府拨款不足,办公经费无法保证,促使交警以“执罚”代“执法”;领导打招呼,影响了交警公正执法。

三、意见与建议
这次执法检查的第三阶段为督促整改建章建制阶段,时间从4月26日至6月20日。检查组认为,交警大队应该对照检查,研究办法,切实整改。
一要加强教育,建设好队伍。
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要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制订一个交通法律法规等业务学习培训计划。
建议编印一本道路交通法规小册子,做到全县交警人手一册,便于学习和执法。
二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财务制度、扣押车辆管理制度、办案流程制度,特别是责任追究制度等,已有的要修订、健全,没有的要制订起来。特别是财务管理上建议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三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四要全面落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五要排查问题,整改到位。如对交警担保拖欠的事故医疗费,可以分四种情况处理,是因肇事车逃逸、或者肇事车方无支付能力的,作冲帐处理;是因交警大队或安全股等部门挪用的,应该尽快偿还;是因交警个人挪用的,必须在第四次人大常委会召开前偿还到位。

执法检查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交警大队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交通执法水平。人大监督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爱护,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防微杜渐,为确保全县交通有序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 编辑:贺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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