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4月份开始,我们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制订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采取调查、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了解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决议》的情况。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计育主管部门把2003年确定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年,先后召开了乡镇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乡镇长、计育办主任及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层层发动,深入宣传,自查自纠,成效显著。
一、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成绩 (一)全县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注重了广度和深度的结合,干部群众计划生育观念有所转变。 1、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形式多样化。 一抓学习,提高理论水平。二抓贯彻,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决定。三抓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四抓宣传,形式多样,气氛浓。 2、各级领导责任意识不断强化。 县委、政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双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两级和910个村级单位及计划生育综合部门都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并经常开展督查,确保了工作到位。在招工录干、评先评优中,严格落实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绩效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条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了违法生育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干部。 3、群众的生育观念不断变化。 群众的生育观念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按计划出生的意识正在形成。二是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三是生育观念由多子多福向少生优生转化。 (二)计划生育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1、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 2、基本制度不断完善。 3、基层队伍不断加强。 (三)计划生育正在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依法行政来势看好。 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开始确立。二是办案程序得到规范。三是规范了生育过程的依法管理,对育龄妇女的妇检节育措施的落实,流动人口的管理都依法按照村民自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四是规范了强制执行行为,加强了执法联动。五是干部从观念到行为都有了明显的转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的同时,依法保护自己。 (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生育水平稳中有降。 一是全面落实免费服务。 二是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 三是实行手术责任风险保险和两女户养老保险,为计划生育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今年前三个季度,累计出生6928人,计划生育率达96.42%,多孩率控制在0.56%以内。梓门桥镇今年来还没有一例计划外生育。 (五)综合治理网络正在形成,部门配合有了良好开局。
二、问题 (一)政府投入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尽管县人民政府克服财政困难,逐年有所增加。2003年投入100万元,人平1元多,并承诺明年达到13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但按照湘计生财发[2001]3号文件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规定,2002年度县人平2. 75元,计247.5万元,乡镇人平4.5元,计387万元的要求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8%的比例应投入305万元,用于乡镇计划生育的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调查中还发现为应付省、市检查,财政从乡镇调资然后返回,作为财政对计育事业费的投入。计育经费的不到位,至少产生了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乡镇实行收入支出包干的体制,由此引发乡镇责任区干部“放水养鱼”;二是个别地方免费服务存在有偿服务的现象;三是对外逃户放弃追逃,致使偷生、躲生现象抬头。 (二)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与法律要求及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不相适应。 计划生育的执法主体是县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但在实际运行中,受长期以来形成乡镇为主的模式的影响、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依然带有浓厚的主观臆想和行政色彩。检查中,我们发现对新发生的计划生育违法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仅部分报县计生局审批下达征收决定书。全县至检查止,县计生局仅发出征收决定书100来份,我们调查4个乡镇2002年10月至2003年7月仅青树、花门两乡镇就出生计外胎76例,这是其一。决定书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填报内容不规范,如职业一栏,普遍填报“农民”,而征收社会抚养费则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计算;对2003年以前以乡镇名义下达的征收决定书,一是签发不规范,有个乡镇是填报、审核、签发都是计育办主任一人;二是征收标准不一致,多的几千,少的几百,在群众中造成了执法不公的影响;三是个别乡镇钻群众不熟悉计划生育条例的空子,高套征收社会抚养费,人为加重计划生育违法对象的负担;第三是对未执行到位的,没有依法下达分期缴纳通知书,计划生育违法对象人心不稳。这是与法律要求不相适应的表现,另外,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也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违反“七个严禁,八个不准”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综治部门履行职责的力度与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不相适应。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需要齐抓共管,我县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中探索了许多有益的方法,但在探索过程中也还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新生婴儿的出生、上户,胎儿性别的鉴定等方面。计划外生育对象主要是流动人口与下岗人员。但由于各持的政策不同,认识不一致,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很难统一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上来,例如对新生婴儿出生必须检验生育证,对其上户必须查验四证(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生育证和婴儿出生证),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只按照本部门、本单位上级政策规定办,很少查验证件,有的怕影响经济利益,只顾及自己部门的责任而没有顾及综治责任。B超是导致胎儿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因素,据统计,全县2003年1-8月性别比是139:100,其中二孩260:100,个别地方是400:100。 据权威部门测算,新生儿男女性别比例为105-108:100最为合适;照此标准,我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这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隐患。引发这一隐患的根源是重男轻女思想作崇,造成这一隐患的手段是B超机,我们检查中了解到花门镇除中心医院有B超外,至少有4台私人B超机。B超鉴定胎儿性别50-150元一例,高额利润,有利可图;群众重男轻女,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与现代科技的组合,成了某些思想觉悟不高的医务人员聚敛钱财的机会。同时基层计育部门对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胎儿性别鉴定,制止非医学原因终止妊娠措施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四)基层计生干部的素质与依法行政的需要不能完全适应。 全县17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共有从业人员137名,其中有76人没有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证,有13人既不是专业学校毕业,又无资格、职业医师证,有5个乡镇服务所没有职业医师。我们检查的4个乡镇,服务所共有从业人员32名,仅10人有职业医师和助理医师证,走马街镇服务所无职业医(助)师。计生技术干部状况如此,计生行政干部的状况也差不多,检查中4个乡镇22个计生干部,仅9人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检查中发现这样二个事例,如有个乡镇服务所4月份、7月份两次对同一个对象进行女扎术前健康检查和孕检时,未查出怀孕,结果11月份,该对象生出第三胎男孩,又如另一个乡镇对同一个违法对象2次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第一次是以(2003年)25号决定书下达,出生时间是2002年8月5日,第二次下达是(2003年)80号决定书下达,出生时间是2002年9月15日。一个对象40天生了两胎,不能不令人深思和忧虑。
三、建议 1、人民政府要按上次计划生育现场办公会关于今年追加10万元;明年达到13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加大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特别是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改革财政包干的不合理的体制,解决计划生育必须的经费,同时要加大对投入的监督力度,确保投入发挥更大的效益。 2、要进一步确立计划生育执法主体,特别是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权的上收必须彻底,同时要探索出适合我县计划生育的责、权、利明确的办法,有效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与人民法院共同探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有效办法,保证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增强部门责任意识,形成共识,加强综合治理。要根据上次全县计划生育现场办公会纪要的要求,即由计生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配合,对全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并拿出符合双峰实际情况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县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部门执法,可以考虑人民法院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由县计生局和法院协商,拿出具体方案;建议县委要求纪委、组织部门重新明确对干部职工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并对全县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4、对新生婴儿性别失调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县人民政府要督促计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医疗机构(含个体医疗点)的B超机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在册,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制度,用制度管机,用制度管人,对擅自利用B超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手软;与此同时,要逐步完善对第二胎生育证的跟踪管理工作,对非医学原因流引产的对象要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止非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努力保持性别比例协调。 5、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对目前不具备法律要求资质服务人员,要加强进修,限期达到。要进一步增强计育干部的政治责任心,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力避工作失误和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依法规范管理,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开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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