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双峰客户端6月5日讯(通讯员 肖卓)近日,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案件,抓获4名违法人员。
案件回顾
5月31日17时许,永丰派出所民警接到某医院报警,称一名伤者被炸伤,伤势严重,身边没有家属,请求民警帮忙。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查明了伤者谢某的身份信息,及时联系了其家属。经民警调查,谢某与其朋友贺某、黄某、李某相约前往永丰街道某水域附近用鱼雷捕鱼,谢某在燃放鱼雷(湘30)时因操作不慎,鱼雷在其手中爆炸,导致其受伤严重,所幸谢某无生命危险。
经查,贺某等人燃放的鱼雷系王某赠送(“湘30”于2024年5月13日被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发文禁止生产)。
目前,王某因非法提供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贺某等人均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鱼雷”属于一种自制爆炸装置,有一定爆炸威力,使用“鱼雷”炸鱼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广大市民应明辨非法爆炸物,切实守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湘30”“黑老大”“大战神”等超标违禁产品燃放性能不稳定,爆炸威力远超国家标准,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携带、使用这种带有爆炸装置的“鱼雷”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将构成犯罪。郑重奉劝大家不要非法购买爆炸物品,更不能采用爆炸物来炸鱼,切勿因随性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五十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一审:杜斯律
二审:王海霞
三审:刘郁鑫
总编:刘颂阳

责编:杜斯律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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